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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添加时间:2014-08-06          文章来源:商会综合部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川商产〔2014〕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已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重要说明

  (一)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工作在申请条件、资料准备、申报流程等方面均较往年做了较大调整,请高度关注本通知以粗体字标注的调整内容。

  (二)本次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将严格按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4版》)执行,目录内容变化较大(详见附件)。鉴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抓紧准备申报材料,并及时申报。

  二、企业申请条件及填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2.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而非以报关日期为准)。

  (二)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补充要求如下:

  1.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2014版》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4.《目录2014版》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5.进口铜精矿等有含量要求的资源性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实际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6.属于《目录2014版》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4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7、《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计算。

 

  二、申报的时间及要求

  (一)请相关企业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4年4月5日前一式两份上报到商务厅(产业处)和一式一份报财政厅(外事外债处)。同时,请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014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一并上报财政厅和商务厅。省级企业直接报商务厅和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统一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进口贴息政策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核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三)请企业严格按照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附表1)和《2014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注意勿做合并单元格等改变格式的操作,所有填写内容务必准确。

  (四)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五)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进口贴息资金政策顺利实施,并及时向商务厅和财政厅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系人:商务厅产业处周建清、尹佳慧

  电话:028-83224649,83222802

  邮箱:380296743@qq.com, yinjiahui789@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http://i9.hexunimg.cn/2014-03-18/163153634.doc☆☆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

 

  3.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表1、2、3

 

  4.企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四川省商务厅

 

  2014年3月18日

 

 

  ★★http://i4.hexunimg.cn/2014-03-18/163153636.doc☆☆通知正文